常見問題

常見問題

我租的場所,可不可以設立公司

要視營業項目、設立地址使用分區、建築物使用執照才能正確判定。

  • 住宅區:只可供住宅使用,但也有部份放寬規定
  • 商業區:可作商業使用,也能合法設立辦公室
  • 工業區:只可供製造業使用、但也有某部份放寬規定
公司登記地址的房屋稅、地價稅會有影響嗎?

 

住家用稅率

營業用稅率

非住家非營業

房屋稅

1.2%

3%

2%

地價稅

0.2%

1% ~ 5.5%

1% ~ 5.5%

土地增值稅(買賣時)

10%

20% ~ 40%

20% ~ 40%

公司成立後要繳什麼稅?

不一定需要繳稅。公司成立後每逢1、3、5、7、9、11月需申報營業稅,9月的所得稅暫繳及每年5月的營利事業所得稅,無論有無營運都一定要作的申報動作,但是不一定需要繳稅。 為什麼呢?要視當期的營運狀況而異,若是當期取得的進項發票大於銷項發票,則當期無需繳稅; 反之則需要繳納營業稅。營利事業所得稅則需視年度結算後,才能判斷是否需要納稅。

公司登記地址的水電費會變成營業用的嗎?

公司登記地址的水費、電費不會自動變成營業用的費率,除非主動將水電費的帳單抬頭變更為公司名稱,費率才會轉變營業用的。故若無主動變更水費、電費即不會有影響。電話費費率也是一樣。

營業項目要設多少?有沒有限制?

基本上無限制,但不要太多,營業項目不要差異太大,會被懷疑是否在賣發票。

勞保、健保、保退休金提撥問題?
  • 公司只有負責人一個人不可以保勞保,但是可以保健保,(勞保是保障勞工,非保障雇主)
  • 公司如果有請一個員工,負責人就可以跟著保勞保(無就業保障部分)
  • 負責人的勞健保,保險級距為第22級,保費不能比員工低,勞健保局會自動調整負責人投保金額
  • 一旦是雇主,原來投保在市公所或者是公會,會被要求移回自己的公司
  • 依相關法規規定員工薪資領多少,勞健保就要保所領的金額。
員工每個月所領薪資金額乘以6%,為雇主替勞工提撥退休金之金額。(雇主也可辦理自行提撥6%)
發生災害損失如何申請稅捐減免

個人或營利事業之財產因災害而遭受損壞、變質、毀滅或廢棄等損失,應如何申請稅捐減免,分別說明如下:


一、個人綜合所得稅部分:
納稅義務人如遇地震、風災、水災、旱災、蟲災,火災及戰禍等不可抗力災害損失,應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檢具損失清單及證明文件,報請該管稽徵機關派員勘查。災害損失經認定後,除受有保險賠償或救濟金部分外,依所得稅法第17條規定,於申報該年度綜合所得稅採用列舉扣除時,可自綜合所得總額中扣除。
(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4)
(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10條之1)


二、營利事業所得稅部分:
(一)凡遭受地震、風災、水災、火災、旱災、蟲災及戰禍等不可抗力之災害損失,除船舶海難、空難事件,事實發生在海外,勘查困難,應憑主管官署或海事報告書及保險公司出具之證明處理外,應於事實發生後之次日起30日內,檢具清單及證明文件報請該管稽徵機關派員勘查;其未受保險賠償部分,並依下列規定核實認定:
1.建築物、機械、飛機、舟車、器具之一部分遭受災害損壞,應按該損壞部分占該項資產之比例,依帳面未折減餘額計算,列為當年度損失。
2.建築物、機械、飛機、舟車、器具遭受災害全部滅失者,按該項資產帳面未折減餘額計算,列為當年度損失。
3.商品、原料、物料、在製品、半製品及在建工程等因災害而變質、損壞、毀滅、廢棄,有確實證明文據者,應依據有關帳據核實認定。
4.因受災害損壞之資產,其於出售時有售價收入者,該項售價收入,應列入收益。
5.員工及有關人員因遭受災害傷亡,其由各該事業支付之醫藥費、喪葬費及救濟金等費用,應取得有關機關或醫院出具之證明書據,予以核實認定。
(二)災害損失,未依前款規定報經該管稽徵機關派員勘查,但能提出確實證據證明其損失屬實者,仍應核實認定。
(三)災害損失應列為當年度損失。但損失較為鉅大者,得於5年內平均攤列。
(四)運輸損失均應提出證明。但依商品之性質不可能提出證明者,得參酌當地同業該商品通常運輸損失率認定之。
凡受有保險賠償部分之災害損失,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。
(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02條)
(財政部68.9.8.臺財稅第36284號函)


三、營業稅部分:
(一)營業人之商品、原物料、在製品、半製品及製成品有盤損或災害損失情事,經報請主管稽徵機關核准有案者,准予認定。
(二)依營業稅特種稅額查定課徵之營業人,凡因災害影響或政府道路拓寬或興建工程,致無法營業者,可申請准予扣除未營業之日數,以實際營業日收計算查定。
(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35條)